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77号 2004-04-1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国税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与外经贸部门和出口企业积极配合,根据2004年外贸出口形势,按照出口退税负担预算级次,分别测算全年出口货物可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税额,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测算结果通知各级负担出口退税的财政部门,并上报省局(进出口处)。10月底,各地根据出口情况,可对当年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数额测算数进行调整。 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及退库程序的补充通知》(闽财预[2004]7号)第六条中“所下达的退税、调库指标是指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调库的指标,不含从地方国库库款中退付、调库的指标”的规定停止执行。 省国税局所下达的退税、调库指标(包括2004年已预分的退税、调库指标)为含中央负担75%和地方负担25%在内的全口径计划数。 附件: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和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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