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作好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清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4]120号 2004-08-05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国税函[2004]905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5号),要求对累计陈欠退(免)税额进行清理,并统计上报相关数据。目前,累计陈欠退(免)税指标采取单独下发、追踪调整的方式,根据各地清理累计陈欠退(免)税额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已下达指标进行增减调整。如此次上报数据不准确,将导致出口退税指标被收回,无法退税。因此,清理累计陈欠退(免)税额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总局对我市出口退税指标的最终确定,同时也影响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进行结算的准确性。各单位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慎重作好累计陈欠退(免)税额的审批、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一经确定,不得再次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应于2004年8月7日前作好累计陈欠退(免)税额的审批扫尾工作。对于确因电子信息不齐未能审核通过,应作好对有关电子信息的追踪处理,对已有信息的,应及时审批通过。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全面清理外贸企业累计陈欠退(免)税的工作。对因电子信息不齐未能审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应逐户统计,并于8月7日前报送相关部门。未报送,则视为已经办理退税。 三、各单位应作好累计陈欠退(免)税额的计算机审批操作、统计上报工作。 (一)经查询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7版中“退税审批”模块,发现部分单位未对2003年度免抵额进行审批操作,导致“退税审批综合查询”中的相关数据畸低。为保证系统数据连贯性、准确性,请各单位进行所属2003年度免抵税额审批的补充操作。 (二)对所属2003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实际审批通过的免抵额、退税额,进行分户统计,并于8月14日前将该分户统计年报表(表样附后),报送市局进出口处。对于因电子信息缺失未能审批通过的,列入“待核查退(免)税额”报表,于8月14日前报送市局进出口处。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的,影响全市清理陈欠退(免)税额数额较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如实际审批通过的免抵额、退税额和因电子信息缺失暂未能审批通过的退(免)税额合计数与4月份上报清算数存在差异的,应逐户查找原因,并将校对表及书面说明于8月28日之前报进出口处。 外资生产企业免抵退审批通过年报表 编报单位: 所属期:2003年 单位:美元、元
填表人: 审核人: 签批人: 填报时间: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免抵退审批通过年报表 编报单位: 所属期:2003年 单位:美元、元
填表人: 审核人: 签批人: 填报时间: 编报单位: 所属期:2003年 单位:美元、元
填表人: 审核人: 签批人: 填报时间: 编报单位: 所属期:2003年 单位:美元、元
填表人: 审核人: 签批人: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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