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8]75号 2008-05-07 税屋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贵阳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州、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转发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5号)第一条、第二条停止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7]327号)第一条、第二条停止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的批复》(黔国税函[2004]318号)停止执行。 四、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计利润率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计利润率,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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