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或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发票发售或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经常低于限额的票种核定流程 (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或税源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传递单》,重新进行纳税人票种核定。并将调整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修改录入,在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交纳税人。 (二)工作时限:即时办理,当日完成。 (三)核定原则: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定。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流程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2号)的规定办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初次 □ 增量 □ 增额 □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此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纳税人根据所办业务在右上角相应栏次中打“√”; 2.根据实际情况在“登记注册类型”、“ 行业”和“ 纳税人类型”相应栏次中打“√”; 3.初次进行票种核定的,“发票种类名称”栏次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发票种类,在“预计月用量”和“预计月销售额”填写预计使用、开具数量和金额; 4.办理增量增额业务的,“发票种类名称”栏次中填写原核定发票种类名称,在“预计月用量”和“预计月销售额”栏次中填写实际使用、开具数量和金额,在“申请理由”中填写拟申请增加的发票数量或调增的发票金额版位。 5.发票管理部门经办人为具体发票发售岗位操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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