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青国税发[2008]96号 2008-06-2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市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74号)。文件下发后,各基层局及时对文件落实情况进行了反馈,并就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现根据基层局落实反馈意见,对文件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流程等问题做如下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初次申请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流程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 (二)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提交《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同时出示以下证件、资料,进行初核。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进行初核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进行审核确定。 (四)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录入,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交纳税人。 (五)工作时限:原则上各环节应即时办理,当日完成。 (六)核定原则: 1.纳税人初次进行票种核定时,手工版发票核定购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电脑版发票核定购票数量不得超过50份;收款机发票核定购票数量不得超过1000份;出口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核定购票数量可控制在1年使用范围内。 2.纳税人初次进行票种核定时,手工版发票核定金额版位原则上不得超过千元版;电脑版发票核定金额版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万元版;个体工商户核定发票金额版位原则上不得超过千元版,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按照最低版位核定。 3.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或一次性销售商品价值较大或单台设备价值超过初次核定规定的发票版位,确需使用十万元版以上版位普通发票的,可直接按照本文第二条申请调增最大开票金额的规定程序办理。 若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版位超出我市现有统一版发票开票限额,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七)监督监控:税收管理员应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中提示的纳税人票种核定及领购情况,对初次领购发票纳税人进行事后监督,及时掌握纳税人购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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