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263号 2008-07-0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完成的1-5月份(含1季度)预缴申报,原则上不再做调整申报。对已完成2008年上半年(2季度)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可允许其在例征期内进行二次申报。 二、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级次问题。对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级次暂定为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申报;对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第二款列明的铁路运输等14家企业,其所属分支机构仍按照总局原确定方式及级次进行预缴申报和征收管理。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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