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纳税人逾期主动改正 |
A、逾期1个月以内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B、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C、逾期3个月以上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A、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B、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②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