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黑财农村〔2009〕22号 2009-09-14 东宁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东财字[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款关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在对象上只适用于拆迁住房,不适用于拆迁非住房;在拆迁补偿款用途上只适用于购买住房,不适用于购买非住房。因此,被拆迁居民重新购置非住宅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拆迁非住宅以回迁方式偿还非住宅面积的,无论是否超出原面积部分,均应依法缴纳契税,不享受减免政策。 三、开发商在动迁过程中,以回迁方式补偿被动迁人并无差价款的,应征收开发商动迁房屋契税,其计税价格为动迁时被动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此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