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10]3号 2010-01-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第十二条条款废止。
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出台背景:国地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因此类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经常发生争议。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出台背景:辽宁省老工业基地大企业集团多,统一借款内部使用现象很多,如企业集团内部关联方的借款利息全部按照《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税前扣除,有些企业将多付出企业所得税负担,有的企业甚至无法生存。
(一)清算企业资产处置损失不需报批,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无异议可认定损失。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资产“可变现价值”,可根据评估机构的评定或同行业市场价格等方法确定。 出台背景:总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内容过于复杂,财税〔2009〕60号文件下发后,稽查工作量大增,责任风险也加大了。企业注销工作时限纷纷延迟,甚至无限期搁置。企业、基层税务机关意见都很大。
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出台背景:源于稽查争议。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出台背景:源于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的争议。
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出台背景:源于对职工福利费理解的争议。
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出台背景:源于对职工福利费理解的争议。
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出台背景:源于对职工福利费理解的争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出台背景:源于稽查与企业的争议。本人对此条规定持反对意见。
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 出台背景:源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理解争议。本人支持这样规定,但全国大部分省市与此相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科研经费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出台背景:源于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理解的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搬迁时间从政府文件规划搬迁日期的次年算起的,提前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也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搬迁收入一律从第六年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台背景:源于对提前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补偿收入余额征税的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已经税前扣除且存在结余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先冲减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余额,提取的费用冲减完毕再发生的安全费实际支出,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出台背景:源于对预提费用的争议。
煤炭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规定提取育林基金,专项用于“煤炭部门自营坑木林基地和采伐迹地更新”,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但对其结余部分应按其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天行健认为:大致同上。
2010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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