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在实施中,如何才算与“生产经营有关”;是否包含“间接相关”?如企业为了办公、职工培训、医疗服务而购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根据相关的密切程度来判断,办公、职工培训主要是为生产服务,应归属于可抵扣的范围,医疗服务更倾向集体福利,应归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对于专业的培训机构及医疗养老机构,其医疗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企业用于自行建造厂房等不动产的货物(包括存货和工程物资等)所负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需记入“在建工程”。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注意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时间界定 准确把握好以上两个界定非常重要。对公司而言,税收筹划(节税)是企业经营理性的选择。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合理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时间和抵扣范围的界定,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对相关经营行为事先筹划与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约税金支出的目的。对税务人员而言,如果没能正确理解,在税务稽查中就很难对运用这一政策时存在偷、漏税的纳税行为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严重影响国家的利益。 三、适当细化相关科目 (1)增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账,将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分开,为报表披露提供数据,给税务稽查提供方便。 (2)增设“应交税费”待抵、已抵明细科目,将企业自己核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税务部门经审核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可避免在实际操作时,给企业的会计核算、报表披露和税收征、纳带来不便。 (3)增设相关明细账便于固定资产评估。当企业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捐赠以及非货币性交换等特殊行为而需要重新评估确认固定资产价值时,企业应就含增值税固定资产与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分别加以评估。由于企业在购入新设备时就已经分别核算了含税与不含税固定资产,因此在评估时可以按类来评估。 四、适当披露会计报表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产生影响,而因信息的不对称,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很难真实了解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如企业利润的增加、财务指标的变动是源于增值税转型还是源于生产经营水平的提高,还是两者兼有,这样就不便于外部使用者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因此,增值税转型期间,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的明细账对会计报表进行适当披露。 本文转自《财会通讯》2010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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