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设备出租须转出已抵扣进项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黎明 人气: 时间:2011-05-18
摘要:湖南省永州市某混凝土加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该企业购进一批生产用机械设备自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0年10月,该企业将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设备所有权没有变更。主管国税机关却告知,企业购进自用机械设备出租,应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

      湖南省永州市某混凝土加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该企业购进一批生产用机械设备自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0年10月,该企业将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设备所有权没有变更。主管国税机关却告知,企业购进自用机械设备出租,应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认为,机械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不应转出进项税额。企业购进自用机械设备用于出租,是否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购进机械设备自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规定抵扣。企业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自用机械设备用于出租,应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该企业将自用机械设备用于出租应按要求转出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该企业将自用机械设备用于出租,应按要求计算固定资产净值,转出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该机械设备每台购进原值为90万元,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则:每台机械设备应该提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5%(残值率)=900000-(900000×5%)=855000(元);每台机械设备应从投入使用后次月计提折旧,所提累计折旧=855000÷5年×9÷12=128250(元);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900000-128250=771750(元);每台机械设备应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771750×17%=1311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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