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打算投资生产一种新产品,出资时我公司以一个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评估作价出资。经评估该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为2500万元。而该子公司成立时,全部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请问,评估增值的1500万元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公司以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评估价值作为出资额,实际上是用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换取新成立公司的部分控股权,这种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该视同销售货物,把全部股权增值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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