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扣除的原则:越晚越好 按照上述规定分析,除税法特别规定外,税法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只要是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而不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 2、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项目 ②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③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④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⑥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虽然强调“支付的租赁费”,但还是“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应该说,除上述成本费用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外,其他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 3、待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扣除 (二)收入确认的原则:越早越好 2、三类收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 要把握运用好此项规定,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 3、工期超12个月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为准确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需要选择合理的计算完工进度的方法,记录下相应的劳务量,准备好足以证明完工进度的相应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阅。 4、产品分成按分得产品时间确认收入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由于产品分成是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造成价格的不确定,所以这种确认收入实现的规定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产品分成的收入额的确定标准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条例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也就是分成收入确定的关键,纳税人应采集分得产品期该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最好能取得无关联第三方销售该类货物的有关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查阅,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纳税申报,避开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5、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认识到捐赠行为和合同的特殊性,在没有实际收到捐资资产之前,即使已经签订合同以及其他含有强制性条款的协议类文书,也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只有在收到捐赠资产时,才能确认收入,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6、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 纳税人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对于分期收款方式收入确认的重要性,合同中的付款日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日期,考虑税收因素,签订一份合理的分期收款合同至关重要。如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签订一份首付10%,一年后再付90%的分期付款合同与一份首付90%,一年后再付10%的分期付款合同就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另外,结合亏损弥补以及税收优惠期进行处理,也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 7、权益性投资收益按利润分配日确认 有权益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该高度关注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日也就是投资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日。另外,应同时关注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虽然在会计上已确认为收益,但被投资方未进行利润分配,纳税申报时应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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