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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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28
摘要: 一、工资、薪金支出 我们了解一下企业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概念及核算范围,以便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
一、工资、薪金支出
我们了解一下企业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概念及核算范围,以便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税法中的这些扣除支出是建立在企业按会计准则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在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中列支,那也就不会在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项目中。职工薪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对尚未支付的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三)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四)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五)工资薪金的范围。实际上企业职工薪酬的(一)狭义的工资,(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扣除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要理解这一点,就要知道会计准则中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1)尚未实行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福利机构的人员的工资,(2)医务经费,(3)职工因伤赴外地就医路费,(4)职工生活困难补助,(5)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6)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除上述规定的应在福利费支出外,其他的发生的福利费的支出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企业很少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
(二)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里也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总额2.5%,而一般企业只能按工资薪金总额1.5%扣除,只有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才可按工资薪金总额2.5%扣除。
三、保险费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这里财产保险是企业为其自身的财产所缴纳的保险,而为职工或者投资者个人支付财产保险不得扣除,应并入工资薪金。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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