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由此可见,个人持股未超过1年期间取得分红,如果转让股票时已超过1年,未满1年期间取得的分红,仍然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除非在不足12个月内将股票转让,则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即税务机关并不能因为持股暂时不到一年而推定12个月内一定会发生股票转让,在不到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在股票未转让之前暂认定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待实际转时,如果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则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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