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投资税有利于规范税制鼓励投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发第6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修改和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由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日前,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投资税自2000年起暂停征收并延续至今 投资税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外资企业和个人不征收,按照14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税率。投资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投资税,一直延续至今。 继续保留投资税意义不大 取消投资税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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