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2]1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06
摘要:纳税人办理个体税务登记、个体纳税申报、临时纳税申报、个人存量房转移纳税申报、个人土地使用权转移纳税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及申报、发票领购等7项业务,经纳税人同意,可由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填写相关表单,并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125号        2012-07-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地税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2012年5月)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提升我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提速减负,提升办税服务水平

  (一)增加即办事项。增加重新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27项为即办事项(新增后即办事项为55项,详见附件)。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应于办税服务厅现场按规定程序办结。

  (二)简化办税流程。对各类涉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除法定程序外,进一步减少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简并涉税资料,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办税效率。对纳税人申请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等资格备案类减免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初核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无误后,实行“先办后审”,可直接出具执行减免税的告知文书;如主管地税机关在后续审核中发现备案资料不充分、不真实,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证或停止执行减免税。

  (三)实行代填单服务。纳税人办理个体税务登记、个体纳税申报、临时纳税申报、个人存量房转移纳税申报、个人土地使用权转移纳税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及申报、发票领购等7项业务,经纳税人同意,可由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填写相关表单,并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四)免报纸质资料。使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的纳税人,凡采用CA认证方式的,无需再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的,一年报送一次相应的纸质资料。

  (五)免除收费项目。对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全省纳税百强企业通过CA认证进行网上办税的,所需支付的CA认证年费由地税机关支付。

  (六)简化发票验旧。纳税人通过机打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实行网络上传数据的方式验旧;定额发票采用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的方式验旧。

  (七)推广自助办税。在全省城区统一设置自助办税终端机,提供税费申报缴纳、涉税凭证开具、发票真伪查询等自助服务。

  (八)拓展同城通办。扩大同城通办的业务和地域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发票领购、发票验旧、发票缴销等业务全面实行同城通办,有条件的设区市实行全市通办。

  二、突出细化分类,提升涉企服务水平

  (九)加强政策辅导。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与辅导,对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十)推行个性化服务。建立挂点联系企业制度,为总部企业、大企业、省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纳税信用A级企业等提供办税VIP、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

  (十一)扶持建安企业发展。引导建安企业健全账证,实行查账征收。对列入挂点联系企业名单的建安企业推行企业所得税项目税负预警值管理,达到预警值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税收检查。对跨地区从事建安工程的企业,若个人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与核算凭证的,经省地税局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突出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涉税维权。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纳税人维权中心,快速响应纳税人涉税诉求。通过地税网站、12366 热线、短信平台、税收志愿服务队等,多层次、多形式征求纳税人意见,主动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

  (十三)清理涉税政策。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编印分行业分类型税收政策汇编免费分发。

  (十四)开展执法督查。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列为税收执法重点督查项目,强化政策执行效应分析,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十五)优化稽查服务。实行检查计划报批制,不得随意扩大年度检查计划范围。除举报案件外,对财务管理规范、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检查前允许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自查自纠,并加强对纳税人的自查辅导。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附件:

办税服务厅即办事项

名 称

已实

行即

新增

即办

1

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2

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3

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4

重新税务登记

5

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6

扣缴税款登记

7

扣缴税款变更登记

8

变更登记(简易)

9

税种登记

10

停业登记(无欠税、无未验旧发票)

11

复业登记

12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批量除外)

13

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并申请补证

14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5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6

纳税人合并(分立)登记

17

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

18

缴税方式申请确认

19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登记

20

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申请

21

非居民税收项目登记

22

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23

建安项目登记

24

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25

房产权属转移登记

26

房产承受方申报

27

土地承受方申报

28

建安发票抵扣验证

29

定期定额核定(国地税共管个体户)

30

部分项目停复业(无欠税、无未验旧发票)

3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发

32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

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已税)

33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34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35

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按规定完税后)

36

 

 

 

 

 

 

 

 

 

延期申报

37

综合申报,包括综合申报表、交通运输

业营业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清

算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

表、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申报表、车船

税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定期定额申报、定

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分月汇总

申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申报等16项

38

委托代征申报

39

临时纳税业务申报

40

代扣(收)代缴申报,包括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车船税代收代缴、资源税代

扣代缴等3项

41

非居民税收扣缴申报

42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43

财务报表报送

44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适用查

账征收)

45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46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备案

47

《税务代理鉴证(审计)报告》备案

48

税款征收(含各类税费征收)

49

印花税票销售

50

完税凭证换开

51

 

 

发票领购

52

发票验旧

53

发票缴销(批量除外)

54

代开发票申请(按规定完税后),包括

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增

量房、存量房、其他土地附着物和价外

收费)、土地使用权转让、同一付款方

批量代开等6项

55

发票兑奖

合计

28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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