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苏州地税 作者:苏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1-17
摘要:一、收入类 ⒈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⒋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企业既从事代理服务,也发生自营业务的,与代理服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计入营业成本据实扣除,与自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应计入营业费用,并按照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收规定予以限额扣除。

⒌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⒍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融资费用的合理性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或者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比如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定向募集建造办公大楼所需资金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对外借款进行股权投资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企业超标准支付的融资费用,不得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⒎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⒏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⒐金融企业的哪些资产可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计提并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⑴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⑵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⑶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⒑准予计提并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等风险准备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至,可享受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⑵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⑷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⒒符合条件的中小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等风险准备金如何计提并税前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申请享受文件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税收优惠类
⒈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⒉企业从事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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