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苏州地税 作者:苏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1-17
摘要:一、收入类 ⒈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⒊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如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⑴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⑵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⑶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⑸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⒋企业外购的计算机软件,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需要说明的是,任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购的软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⒌如何理解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含义?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⒍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可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才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的,也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⒎截至到2012年底,哪些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根据《2012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苏财税[2012]27号)、《江苏省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苏财税[2012]28号)和《江苏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苏财税[2012]29号)等规定,截至到2012年底,以下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具备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是民政慈善类基金会:苏州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吴江盛虹爱心基金会、江苏恒力慈善基金会、昆山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太仓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吴江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常熟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张家港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苏州汇凯爱心基金会、昆山陈李香梅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李巷益民基金会、张家港市闸上慈善基金会、常熟市慈善基金会、苏州市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农联爱心基金会、张家港保税区慈善基金会、苏州高新区慈善基金会、苏州市平江区慈善基金会、苏州市吴中区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昆山市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巨桥惠民基金会、昆山祥和帮困基金会、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苏州心怡帮困助学基金会、常熟振华孝心基金会、吴江常青帮困基金会、苏州市沧浪区慈善基金会、太仓市慈善基金会、吴江市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韩山福民基金会、江苏沙钢公益基金会。
二是见义勇为类基金会: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苏州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三是教育类基金会: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市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常熟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是其他公益类基金会:苏州和合文化基金会、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五是民政慈善类社会团体: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六是各地区红十字会:苏州市红十字会、张家港市红十字会、昆山市红十字会、常熟市红十字会、吴江市红十字会、高新区虎丘区红十字会、沧浪区红十字会、平江区红十字会、相成区红十字会、金阊区红十字会。

四、特殊事项的所得税处理
⒈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⑵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⑸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⒉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收入与支出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一方面,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⑴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⑵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⑶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⑷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⑸其他补偿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搬迁补偿收入不仅来源于政府,而且也来源于政府之外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如保险公司对投保的搬迁资产给予的保险赔偿等。另一方面,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因搬迁变卖一些没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残值收入。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一方面,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另一方面,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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