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苏州地税 作者:苏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1-17
摘要:一、收入类 ⒈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⒊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⒋政策性搬迁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的,换取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⒌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可否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能否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执行。

⒍如何确定搬迁完成年度,视同完成搬迁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要确认搬迁完成年度,首先要确定搬迁开始年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是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此处所讲的规划搬迁前年度应指搬迁开始年度的前一个纳税年度。

⒎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⒏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损失,其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损失时,应附报以下资料:
⑴《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⑵搬迁收入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
⑶搬迁支出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
⑷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已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提供《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搬迁资产处置支出未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应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报损明细资料;
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⒐搬迁前发生的亏损,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⒑符合根据《管理办法》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企业,在搬迁开始年度应履行哪些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⑴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⑵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⑶拆迁补偿协议;
⑷资产处置计划;
⑸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此外,根据省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有关规定,涉及政策性搬迁的企业,还应在搬迁开始年度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以后省局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提供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搬迁企业履行上述义务的时间是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上述时间不一定等同于实际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年度。

⒒搬迁完成年度,企业搬迁损益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企业未按照税收规定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期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⒓新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与原118号文件如何衔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⒔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由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不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搬迁事项,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而言之,企业取得的非政策性搬迁收入应计入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支出准予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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