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认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在申报年度9月底前对申报企业研发水平、经营水平、支撑带动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比(评价指标详见附表)。组织专家评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组织专家评审,两个专家组人数分别为11人以上和7人以上单数; 2、专家组由技术和管理(财务)两方面专家组成,各占约50%比重。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管理(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 3、与申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4、专家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十四)认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按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审查研究后,以总量控制原则择优确定规划布局企业。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商文化部。 (十五)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核发证书。 (十六)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十七)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请地方主管部门报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报认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规划布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主管部门适时作出保留认定资格、撤销认定资格等决定。 (十八)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十九)地方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二十)认定主管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二十一)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对申请认定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十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因认定工作以手续费、评审费等名目收取企业费用。 (二十三)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十四)认定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认定工作规定的有关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罚。 (二十五)参与认定工作的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3、违反企业信息保密、认定工作保密等要求; 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十六)原《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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