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于税前可扣除的工资薪金的确认、处理既是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为此,笔者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 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任职或者受雇的界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合理的工资、薪金 合理工资、薪金的确定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合理工资、薪金的支付时间 综上所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工资总额为标准(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只要在汇算清缴前支付,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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