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不同比减资” 规则适用及实务要点

来源:亨通集团 作者:杨洪波 人气: 时间:2024-08-18
摘要:股东不按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减资的情形,称之为“不同比减资”,仅对部分股东进行减资的,又称之为“定向减资”。相对于同比减资,不同比减资要复杂许多。同比减资只减少出资金额,不改变股东出资比例,不会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不同比减资则重构了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不仅改变公司股权架构,甚至可能产生公司资金流出的情况,这对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利益均会产生重大影响。

  03、新公司法下“不同比减资”的实操要点

  (一)确保符合适用条件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允许适用不同比减资的例外情形,因此,在进行不同比减资时,应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约定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要满足当事人同意或基于法律要求。

  具体而言,如果符合本文第二段所梳理的法律另有规定允许不同比减资的情形,那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对不同比减资达成一致约定,那么可以按照这个约定执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特别规定允许不同比减资,那么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满足决议效力要求

  作出不同比减资决议,需满足符合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不等比减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条件。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可以由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对不同比减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条件作出约定;也可以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的公司章程中对不同比减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条件作出规定,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会作出的有关不同比减资的决议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该章程中的该项规定也必须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签订股东协议对不同比减资作出专门约定,也没有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章程约定,则公司实施不同比减资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不同比减资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三)公平确定减资对价

  不同比减资,直接触及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为免争议,需公允作价,公平交易。

  减资对价,就是减少的注册资本额所对应的公司价值。因股东出资后公司价值会发生变化,股东所持股权的价值也会随之变化。一般来说,公司经营不佳、亏损情况下,应折价确定;公司发展、价值提升或者盈利情况下,可溢价确定。通常不同比减资需对公司进行估值(减资对价=公司估值×减资股东持股比例),由股东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

  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返还、资产转让、股权置换等方式,具体选择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

  (四)操作程序规范到位

  不同比减资作为减资的特殊类型,减资的一般程序在不同比减资情形中同样应当遵守。

  具体而言,公司一般减资包括下述六步程序:

  第一、董事会拟定减资方案。方案的内容应主要包含拟减少的注册资本、拟采用的减资方式、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份额、公司债务的安排、减资的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等。董事会作出决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有助于债权人了解公司债务和资产状况,以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

  第三、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安排、‌章程修改以及股东出资比例变化情况等。不同比减资的表决制度采取区分原则,有限公司适用一致决,股份公司适用多数决。

  第四、公司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和“公告”系针对不同类型债权人,“通知”针对的是已知且能取得联络方式的债权人,“公告”仅适用于“无法找到或直接通知到债权人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以直接通知为原则,公告作为拟制通知,只能作为直接通知之补充,因此,公司没有直接通知债权人或者只是以公告方式替代直接通知的,均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减资,属违规减资。

  第五、公司清偿或担保债务。债权人有权在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行使相应权利,即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作者:杨洪波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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