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8]7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并无区分初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二者均属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705号      2008-11-2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8]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并无区分初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二者均属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

  因此,对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保险合同,应由再保险合同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合同金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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