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基本案情 20X2年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一批,抵扣了进项税额,总公司未使用,20X3年全部调拨给不在同一县市的一生产性分支机构用于生产使用,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总公司缴纳,按比例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缴纳,这批调拨的机器设备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阁发【1998】137号):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作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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