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专项检查 纳税人基本情况: 案件所属期间: 涉嫌违法手段与相关情节: (二)2011年至2012年该行每年发放给14位独立董事、监事工资21.2万元在工资薪金科目里列支,但是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相关证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42.4万元。 (三)该行2011年、2012年购入软件均一次性记入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入当期成本,未按2年最低年限予以摊销, 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7.55万元,调减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25万元。 (四)该行2011年、2012年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将现金和中石化加油卡发放给股东作为误工补贴费并在会议费中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2.49万元。 (五)该行2011年、2012年在其他会议费科目列支大客户答谢酒会费用,未入业务招待费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5万元。 (六)该行2011年、2012年在其他会议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中列支金融联络员收贷手续费及误工补贴费,未取得合法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4.77万元。 (七)该行2011年向境外机构“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购入SWIFT系统,该协会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无代理人,该行为其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645678.27*10%=64567.83元。 违法数额: 处理处罚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该行未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S.W.I.F.T SCRL的企业所得税64567.83元从其应付的其他款项中予以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行所偷的企业所得税77.12万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46.27万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行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64567.8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8740.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行未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依法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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