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四大关键点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5-04-03
摘要:编者按:2014年,中国的反避税管理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和特点,中国转让定价税制不断在更新和完善,税务机关以企业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为核心不断拓宽避税交易及安排的信息渠道,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管理已经成为反避税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

为充分论证企业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企业应当在准备同期资料时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尽可能选择交易类似的可比公司
当企业有条件或者根据可比公司的披露存在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类型时,企业应当尽量选择这些与自身具有类似交易类型的可比公司,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和证明力。可比公司选择的核心是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相应对价支付的金额。

2、阐明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
如果一项无形资产交易难以找到类似可比交易和公司时,企业应当详细阐明该无形资产的研发难度、投入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企业获得这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企业还应当阐明这项无形资产交易的出让方是否真正应当享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论证取得收入的关联方具有经济实质并且其巨额收入与其在集团内部的资产、功能等相适应。

3、适宜选用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由于该方法只针对一个关联企业所履行的功能及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考察,因而不需要特别详细的可比非关联交易信息,方便进行比较。但是,这一方法不可避免地回避了具体无形资产交易的定价细节,论证不够直接,但已符合税法的要求。

(二)提供劳务关联交易的定价论证
提供劳务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有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目前受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劳务交易主要有接受股东提供的服务、服从集团统一管理的集团管理服务、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完成的重复服务、接受与企业经营、功能和风险不相匹配的服务。企业证明自身与境外关联方发生的劳务交易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难度也很大,而且此类交易是税务机关着重调查的对象,因此,企业应当审慎关注并防范这一风险。
为充分论证企业劳务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企业应当在准备同期资料时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尽可能选择交易类似的可比公司
企业应当立足全面分析集团的商业运营模式、业务模式及行业发展,准确识别自身在集团内部发挥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基于此,可以借助BVD数据库选择在关联劳务交易方面有重大可比性的可比公司,为关联劳务交易的定价合理性提供支撑。

2、选择具有支持性的定价方法
尽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都适用于劳务交易,但使用上述三种方法所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仍然建议企业应当在税法允许的定价方法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定价方法,适宜采用交易净利润价格法,合法地回避关联劳务交易的具体可比细节。

3、论证关联劳务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及经济实质
为补充论证的力度和说服力,企业可以适当补充境外关联方的经济实质,披露提供劳务的境外关联方在整个企业集团内部的风险和功能定位,并采用合理的测试方法对关联劳务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进行测试,充分论证关联劳务交易的合理商业价值。

(三)遵循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原则
遵循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原则是同期资料管理的一贯性原则。在同期资料中,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得出企业披露信息存在虚假的结论,进而使得同期资料中分析论证的部分的说服力大打折扣。

(四)同期资料管理常态化
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应当在平时逐步进行,否则到第二年汇算清缴期间或税务机关要求资料提交前再做,工作量太大,而且由于人员的变动、时间的推移,要准确备齐税务机关需要的所有资料比较困难。此外还要注意集团企业间、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配合,一项产品和服务从开发商到生产商再到供应商,中间有很多环节,哪个环节资料连接不上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对集团内部存在较多关联交易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同期资料的连贯性和完备性。

小结
2014年我国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形势严峻,企业的反避税合规风险非常大。预计2015年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力度不会减弱,同期资料管理更趋于常态化和规范化。企业应当根据2014年我国反避税工作呈现出的特点以及2015年反避税工作的趋势,审慎地依照税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妥善履行同期资料的准备和提交义务。由于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难度大,对税法合规性的把控要求高,建议企业借助税法专业人士的协助,在准备同期资料、把脉关联交易定价方法的过程中,识别和评估相应涉税风险,避免和防范反避税调查调整的风险。

附件:

现行同期资料主要内容的结构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区别对比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G20

一、组织结构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关联交易情况

四、可比性分析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一、核心资料

跨国企业的股权架构及各运营企业的地理位置;跨国企业经营情况;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跨国企业内部融资活动;跨国企业财务及税务情况。

二、分国信息披露表

集团收入、税负及活动分配情况;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附加信息;一般说明。

三、本地资料

本地企业的管理架构、组织架构、所有经营活动、主要竞争对手等;财务信息,财务分拆表、可比信息财务数据汇总表等;受控交易及关联交易信息等。

版权说明:本文的著作权属于华税,转载须注明来源,可搜索“华税”关注华税微信。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的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