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滞纳金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15]67号 2015-7-10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18]4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失效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核定征收税收滞纳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依法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凡应补缴税款不属于《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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