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偿工程款财税风险与操作要点

来源:李舟财税圈 作者:李舟 人气: 时间:2021-06-30
摘要:购房人实际价格如果同房企与建筑企业约定价格一致,当然皆大欢喜,资金流完整闭环,网签合同也据实签署。但实务中常常出现价格不一致情况,可能高于约定价格,也可能低于约定价格。

  实务中常常出现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之间的以房抵债交易,看似简单的交易其实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如何安全操作,需要关注哪些要点?尝试为大家分析如下:

  01、房屋抵偿工程款是真的抵偿吗?

  房地产企业欠建筑企业工程款,约定好以住宅抵偿工程款,标准的操作必须将房屋产权办到建筑公司名下。房企视同销售,建筑企业消减应收账款,增加固定资产即可。但实务中建筑公司很少会留存房屋,而是想办法将房子卖出去,由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手续,这就是双方财税风险的根本源头所在。

  02、房屋抵偿工程款的价格是关键

  通常只有在房子不好卖的时候房地产企业才愿意以房屋抵偿工程款,这种情况下抵偿工程款的房屋价格应该低于市场价较为合理,但实务中偶然也会出现房屋抵偿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情况。

  对于房企来讲当然越高越好,但对于建筑企业来讲,未来房子是要找人来买的,无论同房企如何计算,在对外销售时只有低于市场价才有可能卖出去。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关注抵偿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否则会造成巨大损失。

  03、实际购房人房款应该交给谁?

  既然业务的实质已经变成建筑企业帮助房企寻找客户,那么实际购房人确认买房时应将房款交给谁?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按照逻辑当然是同房企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将房款交给房企。但实务中并非全部如此,很多建筑公司老板直接要求购房人将房款打到个人账户,但这会给双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1、房地产企业没有收款的资金流,不仅可能带来涉税风险,还可能造成监管资金账户没有资金流无法备案的情况;

  2、建筑企业没有收款的资金流,正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挂账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因此最好的处理方案依然是购房人将房款交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再支付给建筑公司,实现资金完整闭环。实务中如果的确无法实现资金流闭环,也一定要签署三方协议(实际购房人、房企和建筑企业),确保没有资金流的情况能够说清楚。

  04、购房人实际房屋价格与房屋抵偿工程款价格出现差异怎么办?

  购房人实际价格如果同房企与建筑企业约定价格一致,当然皆大欢喜,资金流完整闭环,网签合同也据实签署。但实务中常常出现价格不一致情况,可能高于约定价格,也可能低于约定价格。

  1、实际成交价高于约定价格

  对于房企而言,无论建筑企业实际成交价格是多少,都会要求按照约定价格网签,这就涉及到同购房人的沟通,以及高出部分的款项如何收取的问题;稍有不慎会导致涉税风险。

  2、实际成交价低于约定价格

  房企依然会要求按照约定价格网签,如果想要形成闭环,差额部分款项也需要缴纳再流出,而且会给建筑公司带来巨大伤害,造成收钱少交税多的情况。
 



  2015年7月的解析——

建设方以房抵偿工程款税会处理

  一般抵房三方协议为建设方主导草拟,协议的实质是建设方将房子直接抵给建筑企业的分包方,则建筑企业按照建设方所抵房屋的价格向建设方开具总包发票,分包方向建筑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分包发票。发票流必须跟业务流保持一致,不得出现由分包方直接给建设方开票。以下以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

1.前期按分包工程量计价单确认分包成本、债务(不含税)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某项目——某分包方
2.在前期取得总包工程量计价单,尚未开具抵房款对应的发票,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某项目——某地产公司
    贷:工程结算一一进度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签订完三方协议,当期开总包票时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取得分包发票时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某项目——某分包方
5.当期债权债务抵消时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某项目——某分包方
   贷:应收账款——某项目——某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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