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日常会计和税务事项的处理中,一些企业对以前年度应计未计的费用等扣除项目往往不敢在税前扣除,即使会计处理时计入了损益,但在申报所得税时还是要进行纳税调整。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中作了补充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那么所得税应扣未扣项目以后年度到底能否补扣,若能,应如何处理? 答:这两个文件对所得税应扣未扣项目的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对能否扣除的问题回答很简单,即可以扣除。因为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仅是规定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扣除,即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扣除。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由此可见,以前年度少计的费用不仅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调整原费用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此造成的多缴税款,也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退还或抵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生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的前提条件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补计扣除,必须遵循税前扣除的相关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其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必须是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而且必须经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可见,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经税务机关查实或纳税人自圆其说的扣除项目不可以补计扣除。另外,根据财税字〔1996〕79号和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的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即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纳税人发现的纳税年度内(即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即使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也必须在费用发生的当年度扣除,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再次,尽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规定认为,对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税前扣除项目的补充扣除还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二是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关于企业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说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