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和《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预[2016]7号)要求,我局自2016年2月(申报期)起,停止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特此通知。 附件: 1、厦财预[2016]7号 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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