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发生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来源:新疆国税12366
作者:新疆国税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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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3-30
摘要:问: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发生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问: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发生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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