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闽财税[2016]11号 2016-04-12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调整充实各级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发挥各级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作用,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反映。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管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文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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