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非货币出资究竟行不行?

来源:曾建斌 作者:曾建斌 人气: 时间:2016-06-28
摘要:2外方非货币出资有严格程序管理
根据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如外方以实物出资,应提供:
(1)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
(2)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
凭以上资料,外汇管理机构出具外资验资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办理验资手续。

很多准备上新三板的企业,早期发生过股东以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入股的情况。在拟上新三板的过程中,为了降低审核风险,律师们往往要求企业采取货币出资方式“纠正”过去的非货币出资。

为什么会频繁发生这些故事呢?

案例

先上一个相关案例。

福建东方骆驼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7648)是一家2016年6月登陆新三板的服装企业。该公司的前身是东方骆驼制衣织造(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骆驼有限公司)。东方骆驼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 年10 月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外汇出资折合人民币1,492.50 万元,其中作为引进机械设备及运输工具等外汇折人民币882.54 万元,流动资金609.96 万元。2000 年11 月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投资进行了验资,出具了验资报告。

曾老师的疑惑1外方非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因此,外方以设备进行投资是合法方式之一,也是合资企业中比较流行的一种方式:外方提供先进设备。

2外方非货币出资有严格程序管理

根据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如外方以实物出资,应提供:

(1)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

(2)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

凭以上资料,外汇管理机构出具外资验资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办理验资手续。

在东方骆驼有限公司的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了验资报告,因此可以认为:与非货币出资相关的进口关单、商检报告等文件应该是齐备的。

3为什么要置换?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法律文件完善的出资,为什么要时隔13年后再纠正呢?企业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说法是:对于原有的实物出资,现在无法核实与确认。

当初投入的实物,企业一直在使用,2013年也早已经超过折旧年限,估计都已经报废处理,企业为什么要去重新核实和确认呢?重新核实与确认也应该是凭相关法律文件及其记录,难道还要再见到13年的实物?

因此,曾老师的推测是:当年的那笔出资有严重的瑕疵,不能加以利用,最后只能推倒重来。

4置换方式合法吗?

东方骆驼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由一个国内自然人股东出资对2000年的非货币出资进行置换,置换后,2013 年1 月30 日,东方骆驼有限公司收到个人股东李荣南先生投入的资金14,925,000.00 元。

当初应该投入外汇资金,现在以人民币货币资金投入公司,是否符合外资法律规定?

这种置换,设备过去计提折旧,影响利润和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报表历史数据需要重新处理。这是一种置换方式还是股权转让行为呢?

这家东方骆驼有限公司对13年前的出资方式进行纠正,是否有必要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