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税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清算方式:一是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二是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不论采取那种方式,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退税机关对清算中核实出口企业多退(免)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兑)的税款子以补足。 五、每户出口企业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二)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三)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清算情况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六、在清算期内(清算期当年3月31日以前,下同),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汇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表7)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表9)”,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 (一)外贸(工贸)企业(包括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特准退税等企业)填写附表7.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填写附表9.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该“免抵退”税办法的法规,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七、各地清算工作必须于当年3月31日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上年度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境时间为准。 八、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年度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情况进行及时清算: (一)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二)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国家有关部 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九、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十、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对该企业的清算时间可不受本办法法规的清算结束时间的限制,但退税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滞纳金。 十二、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退税机关在清算期办理的上年退(免)税款和“备案表”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应单独审核、审批,单独进行统计,不得与清算期当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观混淆。 十四、各地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保管的清算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十五、各地退税机关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清算工作,按时完成清算任务,年度清算工作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清算工作进行评比。 十六、各地应于清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即4月30日以前)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本办法附表1至附表4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税 屋附件: 1.填表说明。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附表9)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月7日 税 屋附件1: 填表说明 一、附表1至附表9相同项目填表说明 (一)“上报单位”:指主管出口退税和“免、抵、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 (二)“企业名称”:指出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三)“企业代码”:指出口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代码。 (四)“所属期”:指出口货物退(免)税所属年度。 (五)“外贸(工贸)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企业。 (六)“内资生产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七)“新外商投资企业”:指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先征后退”生产企业:指根据财税字〔1996〕92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九)“其他企业”:指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二、附表1、附表5、附表7填表说明 (一)上述第一项第八、九条的“先征后退”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比照外贸(工贸)企业进行清算,并按附表1、附表5、附表7的内容填写。 (二)“户数”:指本年办理过出口退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户数。 (三)“本年出口总额”:指出口企业全年出口货物的出口额,包括退税出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不退税出口货物等,出口额以离岸价计算。 (四)“本年退(免)税出口额”:指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额,出口额以离岸价计算。 (五)“本年当期出口货物已退税款”:指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六)“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本年退税款”:指本年清算期所退上年税款和本年“备案表”中已退上年税款。 三、附表2、附表8、附表9填表说明 (一)“户数”:指本年办理过“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 (二)“进料加工进口额”:指根据进料加工贸易来认定,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三)“不予免抵税额”:指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本年“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四、附表3、附表6填表说明 (一)“进口料件名称”、“计量单位”、“当年进口料件”栏,依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所列项目填写。 (二)“上年结转进口料件”:指上年进口料件中未进行加工复出口而结转当年的进口料件。 (三)“委托加工进料金额(数量)”:指外贸(工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时,该批进口料件的进口金额(数量)。 (四)“作价加工”中的“销售金额”:指销售进口料件金额。 (五)“抵扣税率”:指进口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六)“进口料件进价金额”: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进项税额”(海关实征税):指进口料件减免税进口时,海关实征增值税。 五、附表4填表说明 1栏: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出口货物名称为准。 2栏: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全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 3栏:指退税机关批准企业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数量。 4栏:指企业实际出口的卷烟数量。 5栏:指退税机关实际核销企业出口卷烟免税数量。 6栏:指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转内销的数量,以销售发票所列数量为准。 7栏:销售发票所列销项金额。 8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已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9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少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10栏=4栏-5栏-6栏。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