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税25个营改增问题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9-30
摘要:1.金融业试点政策文件 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
  1.金融业试点政策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机构全资发起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级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计税。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2.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
 
  ①保险企业应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②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③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④个人保险代理人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⑤个人保险代理人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哪些情况下自然人可申请代开专票
 
  除以下情况外,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代开专票:
 
  ①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4.销售方不愿意提供发票问题
 
  ●问题:不少金融企业反映,向客户购买货物或服务后,对方不愿意提供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希望国税部门予以解决。
 
  ●意见:①在市场经济下,交易各方有权自主、平等地约定经济活动中包括发票开具在内的权利义务事项。
 
  ②根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能导致销售方少缴税款),应给予罚款处罚。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规定,对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通过税务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
 
  ④2016年9月18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告》(2016年第1号):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江西省国税局网站、江西省国税局发票投诉电话(0791-86201030)以及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直接投诉等形式进行举报。
 
  国税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响应办结,切实维护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5.银行业务专用凭证是否可以代替发票
 
  ●《征管法》、《票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银行作为承担国家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更应当遵守税法,按规定对外开具发票。
 
  6.银行跨行手续费开票问题
 
  ●问题:银行通过银联渠道收取的跨行手续费,并非全额归属收费银行,而是根据一定比例在开户行、办理行和银联之间分配。如客户要求开票,是否由办理行全额开票?若是,办理行如何解决开票金额与实际负税金额不符的问题?
 
  ●意见:由办理行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办理行、开户行和银联之间进行手续费结算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抵扣机制解决这一问题。
 
  7.保险企业共保业务如何开票
 
  ●问题:为分散风险,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家大客户保险业务比较常见,一般会有一家主承保公司,若干家跟单公司。主承公司负责统一对客户出具保单、开具发票、结算手续费、办理理赔服务。主承公司与跟单公司再单独结算保费、赔款和手续费。发票如何开具?
 
  ●意见:①如主承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主承公司与跟单公司签订合同,应由主承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跟单公司向主承公司开具发票。
 
  ②如主承公司与跟单公司分别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应分别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③保险手续费由代理商分别开具给各承保方。
 
  8.受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是否征税
 
  ●问题:地税局支付的个税手续及车船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意见:①纳税人取得货物劳务服务收入,如无政策规定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收入,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税务部门支付的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应按“商业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征税。
 
  9.赠送、发放、奖励是否视同销售
 
  ●问题:纳税人将外购货物、服务发放给单位员工,或赠送客户、奖励营销员,是否视同销售?
 
  ●意见:①将外购货物、服务发放给单位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同时将外购的货物、服务赠送给购买方,不属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应视同销售。
 
  10.总分机构间货物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11.出租异地不动产如何纳税
 
  ①政策规定:企业出租异地不动产,实行“不动产地预缴(3%或5%)+机构地开票和申报”增值税管理方式。
 
  ②操作流程:不需办理外管证,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申报期,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厅提供不动产所有人的纳税识别号,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税款。
 
  ③按规定预缴税款后,回机构地申报纳税。
 
  12.残疾人提供服务免税问题
 
  ●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六)规定,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处理意见:
 
  ①必须是残疾人本人提供的服务;
 
  ②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残疾证件;
 
  ③残疾人注册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者公司雇佣的残疾人员工提供的服务,不得免征增值税。
 
  13.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修理费抵扣问题
 
  ●问题: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支付修理费,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意见:①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由保险公司负责恢复原状的,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向修理企业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应当附有定责、定损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机动车保险合同或投保人、保险公司、修理企业签订补充委托协议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企业维修并由投保人垫付修理费,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维修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协议应载明事故发生时间、车牌号码、赔款金额、维修责任、付款方式及发票开具等内容。
 
  14.房屋租赁和装修费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
 
  ●处理意见:①不动产租赁费,或所租不动产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全额一次性抵扣;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不得抵扣。
 
  ②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项目且超过不动产原值50%,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两年全额抵扣;
 
  ③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项目且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全额一次性抵扣;
 
  ④自有不动产装修,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5.律师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问题:企业与客户发生诉讼时,由于审判结果尚不明确,律师费用可能由企业承担,也可能由客户承担,诉讼前支付律师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意见:企业取得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尚未确定用途的,可先按规定申报抵扣;实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法院判决由客户承担)后,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6.会务费用进项抵扣问题
 
  ●问题:委托酒店组织会议、培训,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为“会务费”,另附清单列明餐饮、住宿、会务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意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会务、住宿、餐费等服务,应按规定如实(如分项目逐笔))开具发票。
 
  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7.不动产租赁专用发票取得问题
 
  ●政策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无论是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均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
 
  ①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后,不得申请代开专票。
 
  ②除享受免税情形外,开具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并不影响出租人的实际税负。
 
  18.租赁经营场所水电费抵扣问题
 
  ●问题:企业租赁的经营场所,一般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而由物业或出租人代收,供水、供电企业按规定不直接开具发票给企业。
 
  ●意见:①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可以自行开具或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给承租人(转供水电)。
 
  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无论营业执照中是否有此经营范围,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各级国税局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代开,如属于经常发生且可以变更经营范围的,可督促其变更。
 
  ③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3%征收率计税。
 
  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关于54号公告解读。
 
  19.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抵扣问题
 
  ●问题:不少金融企业反映,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服务等,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即使取得也是低于法定税率的抵扣凭证。
 
  ●意见:①市场经济下,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②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任何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
 
  ③除免税外,销售方开具何种发票,不影响税负;如不索取发票,可能导致销售方少缴税款。
 
  20.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①按取得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高速公路:发票金额÷(1+3%)×3%
 
  一二级公路、桥、闸:发票金额÷(1+5%)×5%
 
  通行费,是有关单位依法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过闸费用。
 
  ②ETC充值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
 
  --2016年7月8日总局货劳司林枫副司长在总局网站在线访谈解答
 
  21.购入农产品进项抵扣问题
 
  ①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从农业生产者购入自产的农产品,凭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须经主管国税局批准使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②从农产品经营企业购入的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鲜活肉蛋、蔬菜享受了免税政策的除外)。
 
  ③购入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住宿费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住宿服务专用发票的,如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意事项:①应当以企业的名义(公司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登记一致)取得。
 
  ②可以由住宿人个人先垫付住宿费。
 
  ③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含南昌、赣州、九江市,包括所辖县市区)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3.员工个人刷卡代垫费用进项抵扣问题
 
  ●问题:企业经营费用报销中存在员工个人刷卡或现金先垫款支付给货物、劳务、服务销售方的情况,以企业名义取得对方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意见:①《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劳务、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上述付款方为实际付款方。
 
  ②企业取得员工个人刷卡或现金先垫款支付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原则上可以抵扣,但应附企业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明资料(如员工报账资料)
 
  ③为避免以后出现争议,同时企业从加强内部监管的要求,大额支出应以企业名义支付。
 
  24.取得不能抵扣专用发票是否要认证
 
  ●问题:收到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直接当普通发票全额核算成本,还是应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意见:收到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建议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但不申报抵扣,可以直接价税合计核算成本。(主要是考虑会出现滞留票问题)
 
  25.“三流不一致”进项抵扣问题
 
  ●问题:部分金融企业反映,由于行业内部对资金支付的监管要求及业务模式的特殊性,部分业务会出现“三流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如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分公司名义购买货物或服务,发票由客户开具给分公司,而款项由上级公司实际支付,请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把握这一规定,应注意:
 
  ①尽管这一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但该条款并未废止。
 
  ②这一规定强调的是“收款方必须与开票方、销售方一致”,这一原则不能突破。
 
  ③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如“收款方与开票方、销售方一致”,但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
 
  但是,建议企业事前与主管国税局进行沟通和说明,并保留能够证明业务真实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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