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稽查人员通过对账簿凭证报表的认真分析,查找出了疑点,并对该疑点进行了重点分析和核查,最终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84.31万元。 A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年终合并报表,由本部汇总缴税。稽查人员在检查第一分公司时,发现几处凭证疑点: 1.2014年4月凭证记载: 借:营业外支出3372400 贷:银行存款3372400 凭证后附有国土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载明当事人(第一分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罚款事项。 2.2014年7月凭证记载: 借:银行存款3372400 贷:其他应收款——镇政府3372400 凭证后附镇政府新农村建设款收款收据1份,凭证摘要栏说明:收取镇政府拨国土局罚款返还款。 3.2014年11月调整账务,凭证记载: 借:营业外支出(红数)3372400 贷:其他应收款——镇政府(红数)3372400 综合三笔会计分录及附件,证实了A公司账载收到镇政府拨付的新农村建设款,实为缴纳国土局罚款的返还款,账面上虽然冲销了不应税前列支的罚款,但是却隐瞒了用于冲销营业外支出的镇政府拨款。 稽查人员认为,镇政府的拨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有关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规定,将取得的镇政府返还款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对涉税违法事实进行了认真核对,并在稽查底稿中签字盖章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84.31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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