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公司与一开发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由项目经理个人承包,承包合同规定“由项目经理个人施工,盈亏自负,并向公司上交管理费,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其个人依照国家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未通过该公司私自从开发单位取走工程款100余万元(由其个人出具收条),该款项未存进公司帐户,公司也从未给开发单位开具过工程款收据以及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任何收条,工程结算件公司也未加盖印章,均由项目经理个人签字。 目前工程已经竣工,但该项目经理未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并且发生欠税行为。税务机关在做件时,是否应做到项目经理个人名下而不是做到该公司名下? 根据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公司应当属于工程转包行为,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在此种情况下,该公司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否则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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