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财规审[2017]8号 2017-03-01 税屋提示——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9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布我省符合免税条件的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名单动态调整问题。2016年12月以后,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发生变化时,由企业向所在地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粮食部门联合财政、地税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粮食局报告后,每年对名单进行一次调整。 二、关于名单内企业后续管理问题。一是按照《通知》和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22号)规定执行税收减免政策,对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或核定储备经费(补贴)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减免相关税收。二是黑财规审〔2016〕22号文件第二条“商品储备业务吨数”以《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中当期所列吨数为准。储备粮架空轮换,属于国家、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的,可以享受免税;超过规定轮空期的部分,应照章纳税。三是在审核是否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时,以商品储备企业实际取得的经费或补贴为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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