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1.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预征率 2.邮政企业分支机构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3.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政策共性: 增值税1各交各税;增值税2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按月预缴; 总机构按季汇总(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季度); 年终清算(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境外旅客: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 1.同人同日同店超500——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新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近日——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随行——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汇总纳税的纳税人。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非一般纳税人)。 (6)提供非应税劳务服务。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9)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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