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该篇问答紧贴实际,解答质量高,我们X资管增值税微信群在2018年3月25日组织了第一次学习,一起讨论了其中的前十个问题。大多数问题,我们都赞同福建省国税局的口径。在这里我们将群内讨论的结果进行逐一整理,跟大家一起分享!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国财税浪子:从基金组织形式角度来说,我们将基金划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三种类型。比如大家比较熟悉的铁路发展基金就是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其基金财产是以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的,其基金本身就是一个商事主体,这个商事主体同时在工商部门(以后会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这两类基金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其对应的企业实体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申报即可。契约型基金这些资管产品,通常不具备实体,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等按照契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基金自身不在税务部门登记,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报增值税,因此需要通过税法单独确认其纳税主体。财税【2016】140号文等文件将管理人确认为资管产品(含基金)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7】56号文要求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从2018年元旦开始缴纳,因此,这一政策只能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在内的资管产品,并不适用具备企业实体属性的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这两类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是营改增的部分,应自营改增试点之日开始缴纳增值税。比如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就应该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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