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81号 2005-05-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批复》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2005-04-2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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