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对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核定为每月70元/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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