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收领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吴晓锋 人气: 时间:2018-08-10
摘要:涉税违法犯罪成洗钱上游犯罪之一专家建议 加强税收领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 对话动机 当前,国家持续加强金融领域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力度,而特定非金融领域与其它高风险洗钱领域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缺乏,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效果产生了木桶效应

涉税违法犯罪成洗钱上游犯罪之一专家建议

加强税收领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

  对话动机

  当前,国家持续加强金融领域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力度,而特定非金融领域与其它高风险洗钱领域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缺乏,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效果产生了“木桶效应”。当前税收领域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建设成为监管部门与学者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反洗钱研究专家展开对话。

  对话人

  重庆工商大学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国家社科基金《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研究》主持人梅德祥

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记者:请问怎么理解洗钱与反洗钱的概念?又怎么理解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的概念?

  梅德祥: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洗钱就是不法分子将其因犯罪活动而得到的“脏钱”通过各种手段变成合法的“干净钱”。一般意义上的反洗钱可描述为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者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恐怖融资定义为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反恐怖融资理解为采取各种手段对恐怖融资的来源、渠道以及组织予以预防、发现和打击。

  记者:为什么近年来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战场由金融领域扩大到税收领域?

  梅德祥:我国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制度属于“舶来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自然先在金融领域开展,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三轮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互评估结论表明,在核心条款方面,我国是第一个达到国际反洗钱通行准则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对照国际新标准和第四轮互评估要求,我国还存在差距,尤其是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建设等方面。以金融领域为中心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特别是完善税收领域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成为国内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必然趋势,此举也彰显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心。

涉税违法犯罪洗钱风险加剧

  记者:前段时间曝出的演艺界的“阴阳合同”一说向大家揭开了涉税违法犯罪的面纱,请介绍一下当前我国涉税违法犯罪的形势及特征。

  梅德祥:就目前形势而言,我国涉税违法犯罪比较严重。201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中一个案例是北京某纺织品公司特大虚开案。嫌疑人丁某在北京、天津两地设立6家空壳企业,大肆对外虚开内容为纺织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全国12个省区市的下游企业169户,涉及发票7516份,案值13.98亿元。其中第二个案例是惠州某公司、深圳某公司特大皮革走私案。该案横跨全国15个关区,涉案案值60.9亿元,偷逃税额近10亿元,办案机关摧毁一个特大走私皮革网络,打掉团伙1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9人。每个案例背后都是涉及巨额资金的涉税犯罪,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破坏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公平。

  从统计数据来看,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10月以来,税务机关公布“黑名单”案件共10340件。2017年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4万份,涉及税额1205亿元。2018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黑名单”案件278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80%。

  我国涉税违法犯罪的特征按发生率看,依次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与骗取出口退税三类案件。这些违法犯罪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企业越来越多、涉案地域越来越广。同时涉税走私活动依然十分活跃,其复合型、集团化、职业化、链条化、信息化及跨区域特点进一步凸显,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记者:涉税违法犯罪与洗钱有什么关联?

  梅德祥:这两者关系密切,涉税违法犯罪是洗钱的上游犯罪之一。从国际来说,国外反洗钱工作有效地打击了毒品犯罪,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自然成为反洗钱工作内在要求。如美英等发达国家已把产生非法经济收入的其他所有犯罪都列为洗钱上游犯罪。反观国内,目前我国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共七类规定为洗钱上游犯罪。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新标准明确要求将税收犯罪定义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把处置税收犯罪所得列入主管部门调查洗钱的职权范围内。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首次把涉税违法犯罪定义为主要的洗钱上游犯罪之一,这是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极大进步。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成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一有效利器。

  记者:涉税违法犯罪洗钱可能产生哪些危害?为什么必须严厉打击?

  梅德祥:从表面上来看,洗钱对产出、就业与增长经济等宏观经济变量没有直接的危害。其深层危害在于洗钱使犯罪增加,特别是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犯罪增加,其中最大风险是涉税违法犯罪与洗钱共生。涉税违法犯罪洗钱减少企业经营成本,犯罪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占领更大市场份额,淘汰竞争对手,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涉税违法犯罪洗钱会减少国家经济收入来源,还会动摇国家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石。涉税违法犯罪洗钱一旦渗透到税收领域,洗钱者将进一步贿赂公职人员,导致国家公共部门产生腐败,进而产生腐败洗钱。洗钱者把涉税违法犯罪的非法收入资助恐怖分子,从事恐怖活动,造成社会动荡。涉税违法犯罪洗钱加剧资本外逃,危及国际政治声誉。不断累计的涉税违法犯罪洗钱除了影响经济,还侵蚀社会结构与集体道德影响整个国家。

完善税收领域反洗钱工作机制

  记者:请问我国在税务领域制定了哪些制度与措施来反涉税违法犯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梅德祥:2018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实际情况,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标志税收领域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成为国家战略。为了打击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群众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反逃骗税、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制度,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为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欧洲委员会发起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此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与措施,我们相信能有效遏制涉税违法犯罪。

  记者:通过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方式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您认为还必须做好哪些工作?

  梅德祥:我认为还需做好以下四点:第一、深入推进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对涉税违法犯罪规模、恐怖融资规模、洗钱犯罪外部威胁做出判断。遵循“高风险,高投入;低风险,低投入”原则,科学配置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第二、做好法人监管制度安排,规范反涉税违法犯罪、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手段和措施,探索建立税收机构等地方法人反洗钱监管制度。第三、加强税务机构反洗钱培训,培养既有税收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反洗钱经验的人才。第四、对接国际标准加强跨境监管,充分利用多边和双边反洗钱交流与合作,了解国内外监管差异,研究国际反洗钱标准和国内工作实际,有效提升对跨境涉税违法犯罪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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