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168问(河南省税务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01
摘要: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6.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问: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8.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2017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折旧进行加计扣除,2017年度后,可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二是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一条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问: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故你单位该项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2017年1月~6月取得利润14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2017年1月~6月应纳企业所得税=140×25%×50%=17.5(万元)。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汇总纳税及其他

  163.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问: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前,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164.2018年5月底之前申报企业所得税用新报表吗?

  问:2018年5月底之前申报企业所得税用新报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予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因此,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申报。

  165.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延期吗?

  问: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延期吗?

  答: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166.纳税人汇算清缴时负哪些法律责任?

  问:纳税人汇算清缴时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67.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如何补救?

  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如何补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168.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吗?影响年报吗?年报申报哪类报表?

  问: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吗?影响年报吗?年报申报哪类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年报,年报按照重新确定的征收方式报送A类或B类报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2-3-4-5-6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