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考核所属企业经营业绩,我司今年拟对全部所属单位征收集团管理费。请问:管理费收取办法未经得国税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继续执行(所属单位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国税函〔1999〕136号进一步明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