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4]82号 1994-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开始有步骤地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国家专业银行将逐步转为国有商业银行,并按现代商业银行机制运行。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1994年和1995年对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特别是对亏损企业贷款进行过渡性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盈利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根据国有工业企业的现状,承担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有关银行,做到对盈利国有工业企业的贷款余额一般不低于1993年的水平。工业企业要转换企业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银行要控制信贷总量,调整贷款结构,并视当年存款情况对效益好的企业适当增加贷款。 在今、明两年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力争到1996年使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提高到25%左右,为银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创造外部条件。 二、对部分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目前,国有工业亏损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炭、化肥、有色金属和纺织等重点行业。考虑到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低、亏损原因复杂和保证社会供给等因素,在今、明两年内,各有关银行对部分国有亏损工业企业仍要适当予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具体意见是: 1.区别对待,基数管理。在过渡期内,有关银行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的贷款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对在两年内可实现扭亏或减亏的企业适当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收紧贷款,促其破产。各专业银行以省市分(支)行为单位,对亏损企业的贷款实行“基数管理”,即以1991-1993年亏损企业实际得到流动资金贷款的平均数为基数,保证贷款不低于基数。对符合下列实施范围的亏损企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贷款支持。 2.资金来源。对亏损工业企业基数贷款,所需资金由专业银行统筹安排;专业银行资金有困难时,人民银行可适当予以支持。 3.贷款偿还。企业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偿还,到期不能归还的企业,银行可停止向其贷款。 三、基数管理的实施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亏损企业名单,由各省、区、市有关银行分行提出,并和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联合审查,由有关银行分行根据基数管理原则做出流动资金贷款安排: 1.产品适销对路,产销率大于93%以上的; 2.产品常年生产、季节销售或季节生产、常年销售的(如生产支农产品的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 3.出口产品有效益、有出口订单,不解决流动资金将影响出口合同执行的; 4.产品关系国计民生,受国家定价或政策限制(如特殊药品),但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外部原因发生亏损的; 5.有扭亏目标,措施落实并开发出盈利产品,亏损减少并在1-2年内扭亏有望的; 6.产、运、销衔接好的大中型煤炭企业。 国有工业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必须加快经营机制转换,调整产品结构,加强管理,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在过渡期内实现扭亏或减亏。对于扭亏无望而且资不抵债的企业,该破产的要坚决按规定程序实行破产。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们。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199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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