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2014]19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09
摘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国税或地税部门,经各部门初审后统一会审认定,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财税政[2014]19号                2014-6-9

  税屋提示——依据豫财税政[2018]29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等;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非营利活动情况。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前会计年度的人员名单及工资福利支出明细、与职工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人事编制证明)等。

  (七)申请前会计年度每一笔资金的详细来源和使用情况(包括时间和对象),并附三张以上大额支出凭证;

  (八)申请前年度的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九)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带有随机码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核算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以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第一款至第五款材料。

  报送材料不齐全、未装订成册、未加盖印章的,不予受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国税或地税部门,经各部门初审后统一会审认定,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把关认定过程,避免税源流失,同时,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发展本地区的公益事业。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财税[2014]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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