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03-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 六、出租方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部署,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度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未达一个月或减免企业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重复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四)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出租方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或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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