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业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政策由来 营改增是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争议的最初原因,但并不仅限于此,最早关于建筑企业选择计税方式的文件是财税2016年36号文,设定了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争议与处理 老项目的判断关键是开始的时间节点,同样是自36号文附件二做了界定: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争议一:没有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合同怎么界定? 通常情况下当然是应当有合同,如果特殊原因没有签署协议,可以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但实际开工如何界定?需要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方能认可。 争议二:与总包相关的专业分包如何界定? 对于很多大型工程来讲,除了总包还会有专业分包,包括劳务分包和专业技术分包,如果总包是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分包项目应如何界定? 第一种可能,专业分包可能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专业分包方需要与总包方签署施工合同,但如果专业分包方开工是在营改增后如何界定?如果按照施工许可证,专业分包是没有单独的施工许可证的,按照总包的施工许可证判断是否可以?由于专业分包包含在总包工程内容之中,因此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都出台了文件或者答疑,认可这种方式的专业分包可以按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第二种可能,专业分包没有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专业分包只能同总包方签署施工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总包工程不包含专业分包,因此我们认为专业分包应按照实际开工时间,而不是总包的施工许可证时间来判断新老项目。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也存在争议,但大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倾向于单独判断,而不是并入总包判断。因此这里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为对于建设单位来讲,如果是房地产公司,其实也属于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这就造成专业分包和甲方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带来麻烦。实务中可以变通的解决方案是考虑将专业分包操作成甲供工程,一样适用简易计税。 三、清包工方式选择简易计税的争议与处理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建筑劳务、土方等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由于清包工较为清晰,实务中争议不大。 四、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的争议与处理 甲供工程是争议最大的一类项目,最主要争议点在于三个: 争议一:哪些东西可以作为甲供工程的认定标准 36号文中对于甲供工程还是做了界定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句话中对于可以认定甲供的列举了三类,设备、材料和动力。这里的设备和材料都应当是直接用于工程之中,并构成工程主体的材料与设备,如果是工程机械就不属于甲供之列。动力是极为特殊的一类,在工程之中,最常见的动力当然是电力,那也就意味着如果电力甲方直接采购供应,乙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实务中常常遇到的案例是建设单位工程用临水临电立户在自己名下,但需要同施工单位结算,这种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逻辑必须开发票给施工单位。如果不愿意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其实也可以选择水电甲供,这样的话可以按照动力甲供给施工单位项目一个增值税计税方式的新的选择。 争议二:甲供的比例多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文件原文的说法是全部或部分,部分究竟是多少没有清晰规定,那么也就是说只要有哪怕一小部分做了甲供,施工单位就可以选择甲供。 争议三: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是必须适用简易计税还是可以选择? 36号文的措辞是“可以选择”,那就意味着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但实务中常常因为这个选择权受到来自甲方的压力,很多甲方将大头材料拿走甲供,然后要求施工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无形中加大了施工单位税收压力。最终这个问题的解决促成了一个新的文件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明确界定,如果建设单位将四种主材的全部或部分自行采购,总包单位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措辞的改变本质上是对于施工单位总包企业的保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